论坛首页 最近的话题 最近的帖子 搜索 faq  


注册 | 忘记密码   open id
Messages in this topic - RSS

论坛首页 » 投资理财 » 转移财产给子女的高端方式

投资理财
9/29/2014

红叶
红叶
Administrator
Posts: 3247


转移财产给子女的高端方式 (2014-09-27 09:13:29)下一个


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的几种常见方式,如设立监护人账户、购买人寿保险等,今天再讨论2种比较复杂的方式:信托和有限家庭合伙制。

先说第一种,设立信托。信托有多种多样,基本可划分为可撤销的与不可撤销的两类。前者常见的有生前信托 (Living Trust) 和pension 信托等; 后者包括人寿保险信托(ILIT)、朝代信托(Dynasty Trust)等。信托(Trust)简单地说就是设立人(Grantor)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个entity(实体),然后把财产放到这个实体中。设立人事先规定受益人如何获得与使用信托中的财产。一个信托一般有3个人(包括自然人和法人):设立人(Grantor ),受益人(beneficiary)与管理人(trustee). 在可撤销信托中,这3个人可以是同一个人,三位一体;而在不可撤消信托中,这3个人往往不一样。信托一般都有一个税号(tax id), 可撤销的信托有时用个人的社保号作税号,不可撤消的信托一般都会向IRS专门申请一个税号。

很多人对trust不了解,或是一知半解,常常有客人尤其是高收入、高风险的医生客户跟我说要设立trust, 防止被别人告。他们最大的误解是以为一旦设立了信托就万事大吉了,自己的财产就固若金汤了,还有些人认为放进信托的钱我还可以自由支配,想怎么花就怎么花。关于信托有两条必须明白,第一,可撤销的信托既没有多少省税的功能,更没有资产保障(asset protection)的作用。道理其实很简单,就因为它可以随时撤销。第二,真正具有遗产规划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托,但放进去的现有财产或未来财产(如人寿保险)法律上讲已经不属于你,你没有支配权,更没有受益权。如果你确实担心成为被告,怕债权人日后染指你的财产,你就要设立不可撤消的信托,把自己用不着的财产放进去,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。这样做有两大好处,一是以今天的价值把财产转移进去了,日后该财产包括升值不会算作你的遗产,因而没有遗产税。二是因为该财产已经不属于你了,如果被告,别人拿不到该信托中的财产。若干年以前,我一个客户设立了一个不可撤消的信托,把他的部分财产放到信托中,受益人是他的几个女儿。后来,他被判刑坐牢,名下的公司、房产、银行账户被没收,但在该信托下的资产安然无恙,保障了其子女日后的生活费用。

家庭有限合伙制(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, FLP)是一种business entity, 常常用作家族间的代际财富转移,也具有资产保障(asset protection)的作用。在FLP中有General partner 和Limited partners之分。General partner 掌控FLP的日常运作,对FLP有完全的权力和责任(liability), 即使general partner不掌握FLP中的多数股份,他/她也有权决定FLPs的运作。家庭有限合伙制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,外人不能加入。FLP常被高资产人士用作代际资产转移的有效工具。举例说,张先生想把价值200万美元的公司股份转给儿子,他当然可以直接转让,这200万他要交赠与税。他也可以设立一个FLP,把200万股份转给limited partner的儿子。但FLP中的股份不太值钱,因为limited partners 没有话语权和决策权,所以在转让过程中会获得discount, 这个discount 可能20%,也可能30% - 40%, 由独立的评估师来决定,这个叫fair market value. 假设评估师断定这200万股份的fair market value只值140万, 即获得了30%的折扣,在填报赠与税表时,张某赠与只是140万,而不是200万,他只需要按140万来交赠与税,这是其一。而且放在儿子名下的股份日后升值了,张先生也不用交遗产税,因为早就给出去了。你也可以利用年度赠与豁免,每年赠与子女与年度赠与豁免等值的股份。如果每年赠给小孩价值$28,000的2个shares (父母联合赠与),则20年就送出去了40 shares. 这每年的$28000赠与没有赠与税,这40 shares 日后的升值也没有遗产税。

FLP还有资产保障的功能。举例说,张先生吃上官司,被法官判赔100万。在张先生名下的其它财产都有可能要拿去赔偿,但张先生在FLP中的股份被告就拿不到,被告既不能成为FLP中的partner,也无权干预FLP的运作。被告最多只能向法庭要一个charging order, 如果FLP向张先生发放distribution, 如现金或分红,被告有权获得这个distribution.但前面说过,作为general partner,张先生对FLP的运作依然有完全的决策权。张先生可以一直不发放distribution, 这样债权人就永远拿不到钱,charging order等于废纸一张。当然,债权人可以向法庭要求解散该FLP, 拿FLP中的资产来赔偿,但要法庭裁决解散FLP很不容易。

设立FLP是合法的,但如果IRS认为你设立FLP没有真实的business 用意,而目的纯粹是为了逃税,则这种FLP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而无效,还有可能给设立人带来麻烦。
0 固定链接
10/23/2014

吃了睡
吃了睡
Posts: 377


避税最重要!
0 固定链接

论坛首页 » 投资理财 » 转移财产给子女的高端方式